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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

浏览:3063次 发布日期:2011-02-18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教育部200125日发布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有利于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维护国家学历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维护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特建立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第二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经批准承担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同)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证书予以注册。
  第三条 证书注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四条 教育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历证书注册工作。教育部对经注册的证书进行审核、备案;经审核、备案后国家方予承认和保护。
  第五条 注册学历证书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
  第六条 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取得的毕业证书,由证书颁发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七条 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专业、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第二学士学位),毕(结)业;
  (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学、函授、电视教育、网络教育)
  (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五)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
  (二)身份证号;
  (三)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
  (四)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毕业;
  (五)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和印章、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名称和印章;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九条 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注册内容为: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二)专业、层次;
  (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学、函授、电视教育、网络教育)
  (四)毕(结)业、证书注册号(证书编号)。
  第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注册内容为:
  (一)姓名、性别;
  (二)身份证号;
  (三)专业、层次、毕业;
  (四)证书注册号(证书编号);
  (五)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名称。
  第十一条 毕(结)业证书编号即为注册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统一规范为17位。
  (一)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注册号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按以下顺序编排:前5位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国标代码;第6位为办学类型代码;第710位为年份;第111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第13位至17位为学校对毕(结)业证书编排的序号。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注册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按以下顺序编排:第1位为办学类型代码;第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第34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标代码;第56位为地(市)国标代码;第78位为县(区)国标代码;第910位为年度代码;第11位为上、下半年考试考次代码;第1216位为准考证序号代码;第17位为校验代码。
  (三)办学类型代码:普通高等教育1;成人高等教育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6
  (四)培养层次代码:博士研究生01;硕士研究生02;第二学士学位04;本科05;专科(含高职)06
  第十二条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注册工作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三级管理。
  (一)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负责印制、填写、颁发毕(结)业证书,对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每届毕(结)业生颁发证书结束后,于每年7月底以前按本规定第九条的注册内容要求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由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印制,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副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颁发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毕业证书颁发时间为每年6月。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7月底以前将当年6月和上一年12月颁发的毕业证书按本规定第十条的注册内容要求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各证书颁发单位所颁发的毕(结)业证书进行审核并予以注册;于每年8月底前将经注册的毕(结)业证书按本规定的注册内容要求汇总报教育部备案。
  (三)教育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注册的毕(结)业证书进行审核备案;经审核备案的毕(结)业证书进入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档案库,供社会网上查询。
  
第十三条 毕(结)业证书电子注册制度于2001年开始建立并实施。从该年起颁发的毕(结)业证书未经注册的,国家不予承认。
  学历证书经注册后予以承认的时间为证书颁发时间。
  第十四条 漏报、错报毕(结)业证书注册的,由证书颁发单位具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修正,经修正注册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因漏报、错报毕(结)业证书注册而影响毕(结)业生就业或造成其他后果的,由漏报、错报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单位,必须重视学历证书注册工作,加强对学历证书的管理。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除公布已注册证书作废外,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教学司[2001]80

  一、依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后,培养单位印制的学历证书要具有《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规定的内容。

  三、学历证书编号(电子注册号)是电子注册的重要内容,各培养单位务必按《规定》的要求编排。毕()业生数不到千、万位数的,编号中证书顺序号千、万位数位置以“0”代替,不得出现其它字符。结业证书同所在专业()毕业生证书统一编号注册;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证书编号仍使用原结业证书编号,即同-学生无论结业或毕业其学历证书只有一个电子注册号。结业换毕业的情况在该学历证书注册的备注中说明。

  四、成人高等教育学习形式中的半脱产即为业余学习,归入学历证书注册内容的业余类。

  五、《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高等教育法》。颁布之前由原国家教委批准的部分中等师范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所招的大专(高职)班毕业生,由举办学校或合作办学高校具名颁发证书、申报注册。

  六、招生时以“××大学(学院)××分校()××大学(学院)××大专(高职)等名义招生,其学生毕业时办学单位没有变化(调整、合并)的,颁发的毕()业证书以招生时对社会公布的办学单位名称具名并申报注册。

  七、教育部仅批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试招注册视听生。此类学生毕业证书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颁发,报教育部审校注册、备案。

  八、教育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高等学校对所招收的网络教育学生,按以下方式对颁发的学历证书进行申报注册:

  () 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通过省级招生办公室统一录取并载入录取库的网络教育本专科学生,学校以其参加入学考试的类别随本校普通或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学历证书一同申报注册;

  () 学校自行命题、自行组织招生考试、自行录取的网络教育本专科学生,由学校按招生时确定的普通或成人高等教育类别建新类申报注册(因未经省级招办录取,省级招办录取库无录取名单,需另建类单独审核、备案);毕业证书编号(电子注册号)中办学类型(网络教育)“7”

  九、军队院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录取,为地方培养的普通或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所颁发的学历证书由颁发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注册。

  十、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由证书颁发单位(即省级自考办)按《规定》中的注册内容将所颁发的毕业证书报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此类毕业证书注册编号中培养层次代码本科为“5”,专科为“6”

  十一、经教育部批准有招收留学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其留学生学历证书编号中办学类型代码为“9”。 留学生学历证书注册由学校直接向教育部申报。

  十二、高等教育保密性专业毕()业生的学历证书注册时,培养单位须注明保密,注册部门另行分类注册,单独报教育都。培养单位及教育行政部门均不得将其上网供公众查询。

  十三、春季毕()业生及提前毕业学生学历证书与当年秋季毕()业生学历证书一并注册。

  十四、培养单位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学历证书注册时间为每年7月底之前;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报经注册学历证书时间为每年8月底之前;教育部9月审核、备案。教育部审核、备案之前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在网上公布。

  十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错、漏报以及结业换毕业的学历证书注册修改时间为11月份(高等学校的时间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以往在9月以后才能颁发毕()业证书的培养单位,要尽量调整教学计划,使学历证书注册时间与整体工作同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11月底之前将修改、补注学历证书结果报教育部审核、备案。每年学历证书注册信息入网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底。

  十六、教育部对学历证书的审核、备案以及提供网上查询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委托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实施。

  十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历证书注册部门在收取学历证书注册管理费时,须按收费管理规定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20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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