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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统一印制及加强管理的若干规定

浏览:3095次 发布日期:2011-02-18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统一印制及加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教成[199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委员会、高教(教育)(),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天津市第二教育局,上海市成人教育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

  现将《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统一印制及加强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统一印制及加强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统一印制及加强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规格和质量,维护大学本、专科毕业证书的严肃性及社会声誉,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管理,便于用人部门对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认定,促进成人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决定从一九九三年起,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经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即: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颁发的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员统一印制。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仿制和伪造。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广播电视大学和普通高等学校以成人教育形式举办的属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普通班毕业证书不在此列。

  二、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实行国家教育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三级管理。各级的管理职责是:

  1. 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制定管理规定和办法;检查和监督证书的验印和颁发工作。

  2.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有部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录取新生和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毕业证书的审核和验印工作,一般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根据需要,某些部委教育司局和计划单列市教委经国家教委同意,也可对所属学校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进行审核、验印。

  3. 学校按有关规定填写并颁发毕业证书。凡列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符合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学籍,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的毕业生,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填写《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申领表》,并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验印部门审核后,领取毕业证书;学校填写证书有关内容、加盖学校和校长印章,交验印部门验印后,由学校颁发。

  三、国家教委统一监制刻有国家教育委员会成人高等教育证书专用章字样和编号的验印章(钢印),授权验印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毕业证书验印部门要指定专人按公章管理办法保管专用印章,并制定管理办法和启用细则,报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备案。

  四、毕业证书验印部门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将需要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数报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经审核后将毕业证书发送验印部门。每年证书颁发工作结束后,验印部门应将实际颁发的毕业证书数报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备案。

  五、从一九九三年起,凡未按本《规定》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国家一律不予承认。在本《规定》下发前,上述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教委有关规定颁发的毕业证书,国家仍予以承认,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和补办验印手续。

  六、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领取、验印和颁 发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地、有关部门、各学校应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严明纪律。对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者和单位,除收回毕业证书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对仿制、伪造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七、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将制订本《规定》的实施细则。各地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管理办法。

  八、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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